總論:
【仲裁】
1.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除外。
2.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管轄】
3.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復議】
4.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行政訴訟】
5.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會計法律制度:
【會計檔案管理】
6.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1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7.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工作交接】
8.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jiān)交。
支付結算:
【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9.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jù)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10.票據(jù)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
【銀行結算賬戶】
11.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一個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12.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
【掛失止付】
13.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支票、填明“現(xiàn)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辦理掛失止付。
【票據(jù)權利時效】
14.持票人對商業(yè)匯票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jù)到期日起2年。
15.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背書】
16.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jù)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jù)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jù)不得背書轉讓。
【承兌】
18.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19.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
【保證】
20.保證人在票據(jù)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票據(jù),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票據(jù),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1.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jù)的保證責任。
【提示付款】
22.商業(yè)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
【支票】
23.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增值稅法:
【征稅范圍】
24.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包裝物押金】
25.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且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
企業(yè)所得稅法:
【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的扣除】
26.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y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yè)發(fā)生的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yè))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
【研究開發(fā)費用的加計扣除】
27.根據(jù)規(guī)定,下列行業(yè)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煙草制造業(yè);住宿和餐飲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房地產業(y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yè):娛樂業(y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行業(yè)。
個人所得稅法: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28.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于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9.從2002年5月1日起,編劇從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qū)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
【財產轉讓所得】
30.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偶然所得】
31.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收征收管理:
【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32.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33.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勞動合同法:
【勞動關系的建立】
3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書面勞動合同】
35.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6.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7.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38.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